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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專欄

2019

JUN 04

職災認定大不同
在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除了可依勞工保險申請相關給付外,同時也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儘管大部分職業災害都可透過這兩種方式獲得補償,然而並非每種情形都適用! 以上下班車禍,俗稱的「通勤災害」為例子,在勞工申請勞保時,通勤災害是屬於職災的一種,勞保局理當給付。但是依照勞基法或民法向雇主求償時,通勤災害卻又被判定不是職災了。而在工廠休息而造成傷亡也有同樣的問題。 造成職業災害如此一國兩制的原因,在於勞保給付與雇主責任的認定基準有所不同。而認定標準之差異可從下表看出。責任單位勞保局雇主職災認定標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職務執行性+職務起因性表一:職災勞保與雇主責任比較表從上表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內容觀察,不難發現該準則都是以具體情形做為判斷依據(例如該準則第4條,對於上下班受傷的情形即列入了認定準則中)。探究其原因,在於勞保性質屬於社會保險,基於照顧勞工的立場,對於給付標準自然就比雇主責任還要寬容。 而在雇主責任的認定上,首先必須要強調的是最終決定雇主應否負責的機關是法院,而非勞動部。一般而言,法院的判斷方式會分析災害的發生是否同時具備「職務執行性」及「職務起因性」。而這兩種的認定標準分別呈現在下表。性質職務執行性職務起因性認定標準須發生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職災發生時勞工不一定要正在從事勞動災害與職務間須具備關連性表二: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之認定標準以本文一開始的通勤災害為例,由於通勤時不受雇主指揮監督,不具職務執行性,所以縱使在申請勞保給付時可視為職災,但在雇主責任上仍無法認定為職災。(類似判決可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以上內容為資訊分享,請各位雇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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