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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1日起施行注意事項
重點一:擴大承保範圍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1、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 | 1、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均強制加保。 |
法令規定 |
重點二:保險效期範圍增加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採申報制,雇主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始生效力; 未依規定申報,無給付保障。 |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日生效,雇主未申報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 |
法令 |
重點三:提高投保級距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目前職災保險是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之級距,現行投保薪資上限為45,800元; 最低級距則為基本工資。 | 提高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上限,目前規劃為72,800元; 投保薪資最低級距仍為基本工資。 |
法令 |
重點四:職災醫療給付範圍增加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 除健保支付標準外,依目前勞動部規劃,將增加支付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部分自費醫材納入) |
法令 |
重點五:職災給付金額提高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最長2年。 |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 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最長2年。 |
法令 |
重點六:職災失能年金數額提高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1、須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 | 1、對於失能程度重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部分年金。 |
法令 |
重點七:遺屬年金數額增加 | ||
現行規範 | 新法規範 | |
內容 | 1、勞工於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 | 1、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不以年資計。 |
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