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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03, 2022《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1日起施行注意事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1日起施行注意事項

重點一:擴大承保範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1、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
2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強制納保。

1、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均強制加保。
2、臨時或短暫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如便利商店多媒體機台)

法令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

重點二:保險效期範圍增加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採申報制,雇主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始生效力;

未依規定申報,無給付保障。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日生效,雇主未申報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

重點三:提高投保級距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目前職災保險是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之級距,現行投保薪資上限為45,800元;

最低級距則為基本工資。

提高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上限,目前規劃為72,800元;

投保薪資最低級距仍為基本工資。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

重點四:職災醫療給付範圍增加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除健保支付標準外,依目前勞動部規劃,將增加支付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部分自費醫材納入)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5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

重點五:職災給付金額提高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最長2年。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

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最長2年。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

重點六:職災失能年金數額提高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1、須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
2、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並加發20個月補償一次金。

1、對於失能程度重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部分年金。
2、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以年資計(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53第5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

重點七:遺屬年金數額增加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1、勞工於加保期間死亡,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
2、因職災死亡,加發10個月補償一次金。

 

1、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不以年資計。
2、不符年金資格,發給遺屬一次金。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3第63-1第63-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至第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