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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18, 2024公共、民間重大工程 移工可互調不需申請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十七日臺北報導】
考量同一營造業雇主的個別工程會有不同的人力需求高低峰,為簡化程序、確保人力運用彈性,勞動部修改調派基準,即日起,同雇主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專案百億工程,三項工程皆可互相調派,不需申請,但工程經費人力需求總數仍需按規定比率安排。
由於勞動部之前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同一雇主若承建不只1件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各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若要調派到其他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驗工程或百億工程,必須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才能調派。但近期勞動部彙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和內政部國土署反映的意見,考量各工程均有不同高峰期之人力需求,為簡化調派申請程序,讓業者可以視工作排程彈性運用人力因此修改認定基準,於17日發布新規定,未來同一雇主從「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到同一或不同計畫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乙工程),不需再申請就可逕自調派。但從甲工程調至乙工程的移工人數與乙工程原有聘僱的移工人數,加總起來仍然不能超過「工程經費人力需求模式計算公式」算出人數的40%。但如果乙工程為公共工程,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增加核配比率,可以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至於去年新開放的一般營造業申請到的移工,雇主若有承包兩個以上工程,皆可自由調派;若雇主同時承包一般營造工程(A工程),也有承建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或專案百億工程(B工程),也可從A工程調派移工至B工程工作。但須注意,同一雇主專案申請的「公共工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專案百億工程」移工,則不能調派至一般營造工程工作。此外,如同一雇主的工程製品製造廠有人力需求,只有以公共工程專案申請的移工才可調派,並且必須先經過工程主管機關證明、申請獲得勞動部許可後,才能調派。合計的移工人數不能超過工廠原先聘僱本國勞工人數的30%。依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為止,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聘僱移工有20,544人,民間投資重大工程有3,659位移工;而新開放的一般營造業移工則為622人。

一般營造業移工文件規定 資格認定函改為120天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十七日臺北報導】
內政部國土署112年8月開放一般營造業申請移工,並在12月下旬將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從原先的90天延長為120天,以比照專案引進營造移工的相關規定,維持一致性。依據相關規定,勞動部近日修改申請招募許可的相關文件效期,延長為120天。
依據目前一般營造業申請聘僱外國人的作業流程,雇主需先檢具公司近3年承攬業務、近1年聘僱本國人數量等資料,向國土署申請雇主資格認定,取得雇主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的招募許可。原規定雇主資格認定函的有效期限為90天,但112年12月下旬內政部已修改規定,延長為120天;因此勞動部也於本週配合修改了「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的第二點規定,其中第11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的文件期限,由最近90日改為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