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27 / 2024-08
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8/28實施
初聘薪資每月3萬元 免除訓練3.5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8月26日公告有關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相關法令,自8月28日起,合法登記之旅宿業雇主可以聘請畢業僑外生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3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3.5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
旅宿服務工作法規8/26公告
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草案,以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上述法規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生效。為解決旅宿業缺工,勞動部依行政院113年6月13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雇主申請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新修正重點包括,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簡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資格條件,須符合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是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計時數達80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旅宿雇主資格為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業登記證,同時須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有勞保證號;申請文件則與中階技術工作相同,雇主須在國內辦理招募,並須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沒有招募許可,直接發給聘僱許可函。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其中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型態經營。畢業僑外生首次聘僱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元整,續聘經資不得低於3.3萬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50萬元整;若是聘僱薪資達每月經常性薪資3.5萬元,則可免除訓練資格。
聘旅宿畢業僑外生上限3成
雇主聘僱旅宿僑外生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30%為上限;至於旅宿僑外生名額加上其他白領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可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50%。勞動部說,根據觀光署提供資料,預估有1,500名畢業僑外生投入旅宿服務工作。此外,為簡化就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並兼顧其就學權益及工讀需求,8月28日之後提出申請僑外生在台打工工作許可者,其工讀許可有效期限最長一年。
8/28起 承接營造工申請聘僱許可最長3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113年8月28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可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不僅是補足原剩餘聘期。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勞動部說明,以往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僅能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致部分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因聘僱剩餘天數過短無法留臺工作,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避免各行業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期間不一致,修法刪除第31條但書規定。自8月28日起,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