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的資格條件
資格一、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被看護者年齡
照護需求
未滿80歲
有全日照護需要、35分以下
滿80歲以上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60分以下
85歲以上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91-99分,量表中任何1項失能
資格二、符合以下特定身心障礙等級項目之一,且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其項目如下 :
代碼
項目說明
等級
03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06
智能障礙
重度
09
植物人
重度
10
失智症
輕度
11
自閉症
重度
16
染色體異常
重度
16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16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12
肢體障礙(不限病症)
重度
15
罕見疾病(不限病症)
重度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3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資格三、自核定長照服務之日起,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量表≧1)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