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雇主)為本國人士,同戶籍家庭成員應累計滿4點:
資格條件
點數
資格條件
點數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十二歲
4點
年齡未滿六歲
6點
年齡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10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罕見疾病者
10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之身心障礙者
10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10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6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
6點
年齡未滿十二歲子女,其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
6點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八十歲
1點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
2點
備註:
1. 每一家庭成員僅得就各該條件擇一適用。
2. 前項以雇主未滿12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及條件,依附表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
三、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
2. 前項以雇主未滿12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及條件,依附表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一、與雇主不同戶籍。
二、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
三、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數。
雇主為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以專案申請:
| 外資金額 | 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上年度營業額 | 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