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雇主)為本國人士,家庭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點數滿16點者
四、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計點方式(年齡)
(點數)
計點方式(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末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末滿3歲女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满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雇主為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以專案申請:
外資金額 | 新臺幣1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新臺幣2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上年度營業額 | 新臺幣5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新臺幣10億元以上 |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 |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 |||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 |||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