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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2024-11
雇主7大特休假違法樣態 勞動部提醒

近3年平均每年500件違法 罰鍰千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五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表示,年終將近,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勞動部說,近3年因特休假相關事宜被罰的案件數,平均每年約500件、罰鍰金額約新台幣1千萬元。

部分工時勞工同享有特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有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有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有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到30日為止。至於部分工時者同樣享有特休假,特休假天數按比例給。黃維琛提醒,結清特休假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另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未結清特休假工資 將罰2-100萬元
黃維琛說明,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雇主違法將會被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根據110年至112年資料,平均每年約500件違反特休假相關事宜,罰鍰金額總數平均約新台幣1千萬元。黃維琛說,根據違法案件數來看,彙整7大違反樣態,首先最常見「雇主以勞工自行離職為由,而未結清未休日數工資」,其次是「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第三是「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例如未將全勤獎金納入計算,致工資減少。其餘依序是「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假日期」、「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休假7天」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均折發工資」。


苗栗9旬嬤遭看護施暴 衛福部籲主動關懷家中長輩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五日臺北報導】
日前苗栗發生9旬阿嬤長期臥床,由其子女聘雇外籍看護工照顧生活起居,今年10月中旬發現阿嬤身上有不明瘀傷,家屬於10月21日帶阿嬤至醫院驗傷,經醫院以疑似老人保護案件通報至苗栗縣政府;對此衛福部保護服務司說明,目前阿嬤已入住護理之家,針對外籍看護工疑似對阿嬤施暴已由檢警進行司法調查中。

外看施暴除撤銷聘可 亦可依老福法罰鍰公告姓名
保護服務司指出,該案由苗栗縣政府於接獲通報當日社工即與案家連繫,後續將視阿嬤需求連結相關資源,俾保障高齡者權益。本案後續除配合刑事偵查,縣府將按老人福利法做行政調查,倘經調查屬實,苗栗縣府除得函請勞動部撤銷該名外籍看護工之聘雇許可外,亦得依老人福利法第51條規定,處看護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苗栗縣政府要求仲介善盡管理責任
苗栗縣政府10月25日接獲舉報印尼籍移工涉嫌施暴案件,苗栗縣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指出,涉及對9旬老嫗施暴的印尼移工,已由其仲介公司進行隔離,縣府並強烈要求仲介務必對移工善盡嚴格管理責任;與此同時,縣府已聯絡仲介限期到縣府說明事件原委,進一步釐清移工對被照顧者施暴的原因,追究仲介是否落實管理責任?苗栗縣府強調,移工施暴事件若經調查屬實,將立即向勞動部請求撤銷該名移工的聘僱許可,並限期離境,確保其不得再於國內工作;全案若另涉刑事責任,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