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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2025-01
配合性平三法修正 強化保護及通報機制

勞動部修正外國人性侵害處理原則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七日臺北報導】
為配合性別平等三法等相關法制修正,勞動部於114年1月6日公告修正「加強外國人遭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及「加強外國人人身侵害案件業務聯繫與處理原則及流程圖」,名稱亦同步由原先的「外勞」修正為「外國人」,並即日生效。各單位業務聯繫分工 依規定辦理據處理原則,有關性侵害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通報及處理程序等規定,各單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處理。(二)涉及外國人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依該處理原則辦理。(三)涉及外國人、雇主之權益或罰責,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免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直轄市、縣(市) 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致影響遭性侵害外國人相關權益,在處理原則列出其他可受理單位。依原則指出,於接獲外國人性侵害申訴案件時,應立即向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再來通知外國人狀況發生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同時副知外國人工作許可地與居住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至於接獲外國人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則是應通知外國人狀況發生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小時,並副知外國人工作許可地與居住地 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

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
該原則提醒,性侵害案件屬非告訴乃論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國人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以下簡稱雇主)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國人返國等情事。雇主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勞發署應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衛生福利部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增強外國人對性侵害求助管道及權益維護之認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轄內勞動主管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密切合作,推廣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勞發署應推展外國人性侵害防治宣導工作。
 

勞保施行細則修正 保障未設戶籍者請領保險權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七日臺北報導】
配合實務作業,勞動部修正勞保施行細則規定,對於未能在我國有戶籍者的外國被保險人,請領家屬死亡給付時,要求投保單位應負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之責任,並增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之。勞動部114年1月6日公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調整用語及刪除不適用詞彙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說明,這次勞保施行細則修正係配合實務作業、程序,以及相關法規用語改變等,包括配合民法「禁治產」改為「監護」,以及實務上已無身心障礙手冊,刪除相關用語,以及配合家事事件法,修正死亡宣告裁定用語,並調整請領給付應檢附之書件名稱。陳美女說明,這次修法明訂當投保單位因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的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的投保單位承受;增訂當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或涉及性騷擾被申訴,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職務時,投保單位不得調整其投保薪資。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替代規定
另外,考量外國籍被保險人可能面臨的語言障礙及文化差異,簡化申請程序,減少不必要的困擾與成本,陳美女指出修正第43條,強化投保單位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之被保險人辦理保險給付的責任,保障家屬死亡給付權益,以及修正條文第54條之一,增訂未設戶籍者於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原需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可改以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