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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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5-01
勞部函釋12種職場騷擾適用性騷法

被照顧者騷擾照服機構人員也算在內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雇主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應調查、懲戒行為人,但員工工作時遭到非員工性騷擾,則難以執行;考量如今工作型態多元,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會商,並發出函釋例示12種樣態,如照服機構工作人員遭被照顧者性騷擾,其調查、懲戒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113年3月8日施行,對雇主課予性騷擾防治責任,包括在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若是接獲被害人申訴,必須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予以適當懲戒或處理。

符合兩要件 調查、處理適用性騷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表示,但考量到有些性騷擾事件發生在公共場域、行為人為不特定人、非屬其員工,雇主難以確認行為人身分,後續的調查、處罰也有困難。因此112年修法時增訂12條第7項條文,若同時符合「不特定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這2項要件,其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調解及處罰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鑒於如今工作場所、員工執行職務的方式多元,性工法去年新修正規定實施以後,也有地方主管機關以個案來詢問是否適用第12條第7項,因此彙整相關個案與衛福部會商,例示12種樣態適用性騷法。除了可以運用性騷法的警政協查機制,也可以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裁罰。

雇主知悉後 仍有糾正補救義務
如居服員執行職務時,在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家屬性騷擾;照服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的受雇者,在工作時收到被照顧者或被安置者性騷擾也屬之。此外如大眾運輸事業的受僱者在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乘客性騷擾、提供民眾服務的政府機關受僱者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遭受病患或家屬性騷擾等情況也都適用性騷法。王金蓉強調,即使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情況,雇主知悉後仍應依性工法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措施避免受僱者再遭受性騷擾,提供或轉介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若未負起應有的防治義務,仍會受罰。

立院原排審增國假草案 勞團籲落實承諾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
立院內政委員會原預定於1月13日下午審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相關提案,但相關議程臨時取消,是否於本週3、4排審尚未確定。勞團呼籲增加國假、連假不補班已有眾多草案,有共識基礎下應盡速立法。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指出,1月2日動員群眾於立院聚集提出「國假要增加、連假不補班、三黨請表態」三大訴求,立院三大黨團皆派員出席,國民黨團代表簽署承諾恢復行憲紀念日放假,民眾黨團代表簽署承諾教師節全國統一放假,民進黨團則未正面回應訴求。聯盟彙整本屆立法院目前已針對《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提出多達16個提案版本,均涉及增加國定假日或改善補班制度,其中五一勞動節全國一致放假有8個提案支持,7個提案版本支持原住民族日放假1天,另外行憲紀念日放假和春節連假不補班各有6個版本支持,教師節一致放假和春節連假增加1天則各有5個提案版本。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強調,目前立法院三黨已皆有委員提出相關草案,推動增加國定假日、連假不補班之政策有共識基礎。聯盟也指出相關修法除改善勞工休息權益,也有助於促進國內消費經濟,執政黨應拋棄將降低工時與經濟發展二元對立的態度,在野黨也應落實公開承諾,積極推動與協調相關法案,加速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