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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25-02
泰勞返鄉休假 即起無需開立休假證明

簡化通關證書應備文件 北、高一體適用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為配合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的出入國相關規定,簡化申請文件,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公告,泰國勞工返鄉休假離境所需的通關證書(JO NHGO.12),泰國當局已經公布,不必再檢附「返鄉休假證明書」,因此自即日起該處將停止受理審核「返鄉休假證明書」申請,臺北、高雄同步適用。

檢附聘僱文件 向各省申請證書
泰國勞工處提醒,返鄉泰國勞工至各省勞工局申辦通關證書(JO NHGO.12)是泰國國內的法規,需提供資料包括:護照影本、多次重入國許可之居留證(Re-Entry Permit)影本、聘僱契約影本或雇主證明書或工作許可影本(其中一項目),以及機票影本(如已訂購機票者)。如從事船員工作,應再提供船員證影本供確認身份。泰方人員說明,申請通關證書(JO NHGO.12)的目的,主要是讓當地勞工局更便於確認泰勞目前的受聘僱狀況,充分保障其權益。若泰勞回國休假但尚未購買來臺機票,仍可申請該證書,僅需由泰勞親自說明在海外工作情形即可,不會因沒有機票資料就不能辦理。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後,取消移工在臺工作滿三年須出國一日規定,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續聘,經許可後無須出國,即可繼續留臺工作。而泰國勞工返國休假時,需在泰國各省政府勞工單位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並提供續聘相關證明文件,但因原有的聘僱資料可能已經異動,與初次來臺時不同,可能因此造成泰勞無法返臺,因此勞工處自2018年6月起協助開立返鄉休假證明,確認該名勞工的聘僱狀態,再據此向各省勞工單位申請核發通關證書(JO NHGO.12),確保泰勞完成國外端的手續且順利通關。

配合新規 不再開立返鄉證明
2024年7月泰方再調整相關規定,若雇主、泰勞資料與之前聘僱資料相同或期滿續聘案件,或曾經以新聘僱(新雇主)辦理過返鄉休假者,皆可以原本資料或勞動契約替代返鄉休假證明書。此次因泰國勞工部就業廳相關規定變更,並簡化泰國移工申請程序,泰國勞工處自即日起修正泰國移工返國休假,已無需檢附由該處開具的「返國休假證明書」,僅須備妥護照、居留證、聘僱契約等影本文件供各省勞工局查核,取得通關證書(JO NHGO.12),提供泰國機場海關查驗,臺北、高雄分處也已不再受理此項申請。

 
未依規定辦資遣通報 最高可罰15萬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二月廿六日臺北報導】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有企業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提醒,資遣通報與離職預告期不同,如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一經僱用即有相關勞動法令權益適用,與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如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情形,務必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否則恐將面臨罰鍰處分。勞動局進一步說明,「資遣通報」是法律所課予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如員工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依就服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動局辦理資遣通報,惟如員工在職未滿10日,則應在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這家受處分企業,誤以為試用期內員工如不適任可逕行解僱,因此忽略辦理資遣通報。勞動局補充,事業單位對於試用期間內解僱員工不需資遣通報的錯誤認知,可能是將勞基法所定離職預告期與就服法規定的資遣通報有所混淆。勞基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是雇主向「勞工」進行預告,而就服法第33條規定的「資遣通報」則是向「主管機關」通報,二者法源不同,對象亦不同,請事業單位務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