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09 / 2025-04
勞部預告修正轉換準則 預告期14天 增回收業工作、畢業僑外生專案工作 ...
勞部預告修正轉換準則 預告期14天
增回收業工作、畢業僑外生專案工作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四月八 日臺北報導】配合藍領審查標準新增外國人得受聘僱從事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中階護佐以及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勞動部7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若對公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公報隔日起14日內(4月21日)提出。
回收業須附環保主管機關證明
依據草案修正內容,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此次新增的工作類別,同樣按現行規定,在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翌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或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相關事業登記或許可(如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等)以及其他以附表羅列的文件。
如本次新增的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要檢具審查費收據、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獲遞補招募許可函及名冊正本(非持招募許可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廢棄物處理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之證明文件正本、外國人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的證明文件。
草案也新增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比率及查核規定,聘僱人數上限按藍領審查標準以20%為限,若外加就安費則依提高比率最高值加上20%為限,從接續聘僱首名外國人3個月起,每季查核比率或人數。
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增加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可作為語言能力資格;中階技術護佐,需出具衛福部核定執行住院照護服務試辦計畫之醫院證明、語言能力除口語或體力認證基礎級以上,也可以參加36小時華語能力訓練、雇主自評;技術能力可由護理/長照科系副學士以上、照服員技術士、照服員訓練結業、醫院護佐訓練擇一。
新增畢業僑外生6類工作資格文件
畢業僑外生從事專案核定工作,則比照目前的中階技術工作要求的證明文件,並另附我國大專院校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明文件,新增的6類工作,則需檢具相關業者的營業登記、營業執照、外國人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擇一提出。如貨運駕駛或隨車助理,應有公路局核發的貨運三業營業執照、駕照等。
第4類外國人轉換免生活照顧計畫
若是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的中階技術外國人及第4類外國人(畢業僑外生從事專案核定工作),申請文件基本上依現有中階規定,包括求才證明、國內勞工名冊、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等;而其他事業登記或許可、語言和技術證明,則與前述接續聘僱相同。中階技術外國人仍應規劃並執行生活照顧服務計畫,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檢查,但第4類外國人免辦。
針對自然人雇主異動或是接手原廠房,草案也將新增的工作類別納入現有條文。新增畢業僑外生從事海洋漁撈、機構看護、製造、屠宰、農業或旅宿服務工作,若自然人雇主異動變更負責人,且前事由發生日前6個月起開始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可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外國人。
若是承購或承租原雇主之廢棄物處理或資源物回收處理廠(場),並在事由發生日當月前6個月起接續聘僱原雇主全部本國勞工,可直接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原雇主所聘僱的移工。檢附廠(場)買賣發票/公證租賃契約、公司變更登記及註銷文件、原雇主聘僱本國人及申請人接續聘僱本國勞工的勞保資料及名冊。
回收等業轉讓經營也可簡化續聘
申請接續順位部分,草案新增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比照中階技術工作順位辦理;即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比例或數額上限;或是非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是未達比率或數額上限。另外,第4類外國人比照中階技術外國人,同樣不計入製造業雇主聘僱、接續聘僱、重新招募外國人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