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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25-04
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費用追討難 立委質疑法律工具不足提修法建議 ...

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費用追討難
立委質疑法律工具不足提修法建議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5年4月28日報導】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頻傳,衍生後續清理、改善問題,也常見非法業者脫產,導致相關費用由公部門處理,變相全民買單。環境部近期正研擬修法修正扣押等相關程序,並提高罰則以嚇阻違法,但立委質疑現行法律工具和執行面的問題是否能透過此次修法改善,環境部長彭啟明表示將相關意見納入,盡快預告修法草案。

立法院衛環委員4月28日邀請環境部長彭啟明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立委王育敏指出近期除新竹棒球場外,桃園社宅基地也開挖出大量廢棄物,針對營建廢棄物的監管仍有很大改善空間,環境部未來除加重罰則,管理監督機制應加強。

按現行法規 需清理後才能求償

立委林淑芬則指出,按照現行《廢清法》第71條第1項,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非法棄置者或土地所有人處理,若屆期不為清除處理,則主管機關可以代為處理,並向義務人求償,如果不願意繳納可以申請假扣押。

但她指出實務上行政法院審理極為嚴格,以112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為例,法院見解就認為根據廢清法條文,必須已經實際執行代為清理,才能要求清理費用乃至申請假扣押,且根據行政執行法,未繳納費用也沒辦法證明相對人有意轉移資產、也不代表後續無法強制執行。

林淑芬表示,但實務上不法業者後續就會脫產或解散公司,導致實務困難,她認為目前的法律工具有問題。雖然環境部正在研擬朝向修改扣押順序,但沒有修正要件的證明標準,對這樣的修法是否有校還是打問號。她引述監察院的建議,可參考土污法修法,針對污染者,即使解散公司,原來的負責人、主要股東、間接控制公司的投資人,仍要負最終清理責任。

參考土污法 公司解散仍要負責

彭啟明表示,針對營建土石方和營建廢棄物的管制,過去長期在內政部和環境部之間有灰色地帶,管理機制的確不完善,已進行跨部會和地方政府協調,近期會有較大架構的平臺機制。

另外除了修廢清法加重罰則,也調整相關程序,先調查預估費用及債權,再聲請假扣押債權保全,再代履行清除行為,針對立委的修法意見納入,盡快預告草案。另外也希望經由法令修改措施完善,能形成資源循環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