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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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勞工續留職場 目前約有1萬多名 勞動部訂高齡延後退休指引 助勞資協商...
高齡勞工續留職場 目前約有1萬多名
勞動部訂高齡延後退休指引 助勞資協商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1月14日報導】《勞動基準法》第54條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為協助勞資雙方順利進行協商,勞動部14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再僱用參考指引」,針對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應注意事項,包括何時可以協商、協商前的準備、協商過程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雇主僱用高齡勞工可運用的資源提出說明。
指引提供協商注意事項與紀錄表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此係為保障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不會遭雇主任意強制其退休,但並非規定勞工一旦年滿65歲,雇主就必須強制勞工退休,也就是說,勞雇雙方如有意願,勞工還是可以持續受僱工作;勞資雙方也可以依據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協商約定延後第1項之退休年齡。
黃維維指出,113年7月修法通過後,依勞保投保資料,65歲以上勞工繼續在原投保單位投保的人數有1萬多名。
黃維琛提醒,若採行「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由於勞動契約的內容並未變更,勞雇雙方仍繼續履行原有的「不定期勞動契約」。在協商過程中,若是希望調整工作時間或工作日數,也應雙方討論達成合意,並以書面約定。若是退休後再僱用的情形,也可以藉由協商,由雙方合意以定期契約約定日後的工作時間、工作日數等,該指引有提供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紀錄表,供各界參考。
勞工屆齡要求續聘 雇主不願不違法
針對勞工65歲屆齡退休,願意繼續留在公司服務,但是公司無繼續聘僱願意時,黃維琛表示,由於法令規定65歲退休,因此雇主不願意續聘,不違法、也不屬於勞資爭議。
今天記者會上,勞動部有邀請裕隆集團及其企業工會到場分享勞資雙方就員工延後退休議題共同協商的經驗。
裕隆集團人力資源處總監楊芳育表示,製造業面臨缺工且仰賴經驗傳承的實務現場,集團致力留用資深人才,最近3年就有數十名員工在退休後續任或回聘,對公司有很大的幫助。
【答客問】
問:勞工請病假,雇主僅得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請問按比例扣發如何計算?雇主如以小時為病假的給假單位及採四班二輪制的公司,如何計算全勤奬金的扣發比例? 如果雇主全數扣除或溢扣,罰則為何?
答:勞動部指出,為周延保障勞工請病假權益,避免雇主利用全勤獎金制度造成勞工恐懼請假,於「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如事業單位訂有全勤奬金制度,在扣除全勤奬金的限度上,也採取明確的「比例原則」概念,規範僅得按請假未出勤日數比例扣除,兼顧勞工合理健康維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正常工時工資為新臺幣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一個月請病假一天,其他工作日皆有出勤,則該月全勤獎金之扣除不得超過100元【3,000元÷30日】。
勞動部說明,「勞工請假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小時為計算病假的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事業單位倘以小時為病假的給假單位,計算全勤奬金扣發比例時,得以前開方式計算後再除以8小時【3,000元÷30日÷8小時】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
至於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實施彈性工時,採四班二輪以作2天休2天的模式排班者,雇主如係以每日8小時乘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亦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奬金扣發金額。
勞動部表示,雇主對勞工請病假扣除全勤獎金之額度超過按請假天(時)數比例計算,因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請病假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處罰,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