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08 / 2026-06
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勞基法要件 勞動部重申違約金條款不合理即無效...
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勞基法要件
勞動部重申違約金條款不合理即無效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2026年6月5日報導】
勞動部5日發布通函,重申雇主須有符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或「提供合理補償」等二項要件之一的前提下,始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該約定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無效;至於企業辦理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員工業務熟悉課程,或依法應實施的法定訓練,其所支出的費用均不得作為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依據。
企業例行或依法訓練支出不算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表示,實務上不少企業透過最低服務年限搭配違約金條款,要求勞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離職或轉職,若提前離職即須支付高額賠償金;另有部分雇主則以留任獎金、簽約金等方式作為約定條件,衍生違約金過高或返還範圍爭議。
王厚偉指出,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產生誤解,勞動部5日特別發布通函,再次重申相關法令規範,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時,除須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外,也必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能任意以契約限制勞工離職自由。
王厚偉強調,企業辦理例行性教育訓練、一般在職訓練、新進員工業務熟悉課程,或依法應實施的法定訓練,其所支出的費用均不得作為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依據。
換言之,雇主不得以這類訓練成本要求勞工簽署綁約條款,也不得據此向提前離職的勞工請求違約金或返還相關費用。
針對企業常見以留任獎金、簽約金或其他預付性給付作為留才措施,王厚偉說,若雇主以此作為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合理補償,應事先向勞工明確告知相關內容。
勞工提前離職 按比例賠償
若勞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屆滿前離職,雇主要求返還相關款項時,應依勞工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間按比例計算,不得要求全額返還,以避免形成不當懲罰或變相限制勞工離職。
王厚偉呼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攸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雇主在訂定相關條款時應審慎評估必要性與合理性,避免以不當契約內容限制勞工擇業權利。
如勞資雙方因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或留任獎金返還等事項發生爭議,可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協處,以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