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NEWS
勞雇新知
23 / 2024-07
勞基法修正 勞部澄清:退休不會變資遣

若協商不成 雇主仍可發動屆齡強制退休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廿二日臺北報導】
立院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不過有媒體報導將修法解讀為雇主不得強制年滿65歲勞工退休,若想強制勞工退休,須以資遣方式辦理。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即使新規上路,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仍按第54條屆齡退休規定辦理,不會變成資遣。

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入法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是把勞資可透過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入法,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能讓有意願續留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勞動部也說明,此次修法增列「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是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如果談定將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基於約定雇主不得任意以年齡為由要求強制退休。但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54條規定,即若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或符合工作性質特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的年齡,則雇主可以強制員工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僱用高齡者不得差別待遇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依新修正的勞基法第54條,協商同意延後勞工強制退休年齡,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對於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無論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都不能有差別對待,否則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對於新修法規,先前勞團就曾指出與現行實務差異不大。近期相關判決就指出若雇主和滿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契約期間不得以強制退休為由提前終止。而此次修法則是將協商可能性明文入法,若勞雇合意,則可以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非有正當理由,雇主不得任意更改。


交通部預告修《民宿管理辦法》限1人1家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七月廿二日臺北報導】
交通部表示,鑑於已經有過萬民宿合法登記,但相關輔導及管理仍有加強空間,因此18日預告修正《民宿管理辦法》,未來1人僅得申請1家民宿,另外新增規範必須於民宿內門廳設客房配置圖。本草案修正預告期60天內,有意見或建議者,可向觀光署提出。交通部觀光署指出,民宿在法規上是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以「家庭副業」方式自行經營,相關規範的立法精神是自然人以其住所的空餘空間提供旅客住宿,因此修改民宿申請登記資格的第8條中的第2款,規定應為實際使用建物的「自然人」經營,並以經營1家為限,以符合立法精神並予以明確化。另外為了確保旅客了解民宿空間配置、入住合法客房,因此也修改第27條,要求業者必須在門廳明顯的地方,放置客房配置圖,明確提供住客由地方主管機管核准的客房圖示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