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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26-07
債務束縛等三風險 學者建議優先關注 需訂補償機制 海外招募費應透明合理...

債務束縛等三風險 學者建議優先關注
需訂補償機制 海外招募費應透明合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7月21日報導】
移工勞權議題近年受到國際高度關注,過往品牌商多關注品質、價格、交期,現更著重人權管理、勞動條件。中正大學教授鄭津津點出,債務束縛、身分證件扣留或控制,以及轉換雇主或退出工作的障礙等三類強迫勞動風險,需要高度關注。她表示,移工權益及雇主成本兩者間必須取得平衡,轉換制度或許有再簡化鬆綁的空間,但對於支付費用的雇主也應設定補償機制。

法制改革方向 涵蓋轉換制度

鄭津津並提出符合國際標準的五大法制改革方向,包括逐步完善移工轉換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招募制度、持續優化直接聘僱、建立企業移工人權盡職調查制度,以及強化跨部會監督及國際接軌。特別是在海外費用,應優先釐清收費明細,讓金額範圍更加明確、透明,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微企業,政府應給予更多協助。

中正大學東協與南亞研究中心舉辦「符合國際勞動基準移工制度之建置與落實」,首場7月20日在林口進行,邀請工商團體、移工輸出國駐台代表與會,針對「符合國際勞動基準的移工制度」、「符合國際勞動基準的移工雇用成本」以及「台灣企業如何落實國際勞動基準」等三個主題討論。

ILO、RBA彼此互補而非競合

鄭津津表示,歐美市場已將勞動人權從道德呼籲,升級為實質貿易壁壘。ILO國際勞動標準與RBA(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兩者核心價值都是禁止強迫勞動、消除債務束縛,但規範性質、適用對象、執行機制及法遵要求仍有顯著差異。

若將ILO比喻成基本款,RBA就是進階版,彼此為互補而非競合或取代關係。前者可視為國際勞動法及企業人權法遵的基本規範架構,而後者則是將原則轉化為可供企業執行、查核及持續改善的供應鏈管理標準,針對招募費用調查、退費程序、工時及宿舍管理、文件保存、申訴機制及稽核證據,建立明確作業要求。

鄭津津強調,ILO訂有11項強迫勞動指標具有高度普遍性,也是國際人權盡職調查及跨國法遵制度的重要基礎,但並非僅符合一項就構成強迫勞動,而是要依個案狀況,綜合各項指標依據具體事實判斷。

RBA行為準則8.0於2024年1月生效,重點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束縛或非自願勞動,不得扣留勞工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件,每週總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60小時。招募管理方面採「雇主付費原則」,勞工不得負擔招募費用或其他相關成本。如經查明勞工曾支付不合規範的招募費用,企業應採取適當補救措施,包括全額退還相關費用。

企業人權法遵 並非同一標準

鄭津津提醒,企業建構移工管理及人權法遵制度時,應依不同產業特性、供應鏈位階、出口市場、客戶要求及移工聘僱情形,綜合運用ILO標準及RBA準則,建立符合國際人權趨勢的企業治理制度,而非統一公式一體適用。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表示,若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的速度不變,2070年65歲以上人口佔比將達46.7%,0歲至14歲佔比恐不到7%,勞動力缺口將成為非常嚴峻的挑戰。他強調,台灣邁向多元移民移工社會已是必然趨勢,企業不是不願意符合國際規範,但由雇主負擔海外招募費用後,移工轉換工作,雇主權益如何保障,政府要與雇主一起討論。

提供減稅優惠 跨部會研擬方案

鄭津津也認為,移工權益與雇主成本之間,兩者必須取得平衡。制度上或許可以適度擴大移工轉換的法定事由,簡化行政程序,但雇主已付出的招募成本也需一併考量,訂出適當、合理的補償機制。她提出,可由新承接的雇主承擔該名移工的招募費用,或者與協助引進的人力仲介約定引進遞補人力等兩種方式,以保障雇主權益。

工商協進會日前提案,雇主符合「禁止強迫勞動」,得享附加就業安定費減免優惠,鼓勵企業遵循國際規範。鄭津津也提到,若雇主及移工權益保障間找不到「最大公約數」時,政府可活用就安費,在特定條件下給予支持協助。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長黃齡玉表示,公平招募已由過去的倡議轉為法遵事項,勞動部2月13日已發布「防制強迫勞動參考指引」,擬定「行動方案架構」及自我檢核表,協助企業檢視風險。除擴大直聘效能外,勞動部也將與財政部討論,針對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列入節稅範圍,減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