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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6-07
保障舊制勞工權益 雇主應按月提撥 每年底前估算總額 不足時補足差額...

保障舊制勞工權益 雇主應按月提撥
每年底前估算總額 不足時補足差額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2026年7月29日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皆須為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此外,更應主動於每年年底提前估算次一年度之年底前已符合退休條件的舊制勞工所需之勞工退休金總額,若專戶內餘額不足時,最遲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未依規定提撥者,可裁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過去常出現事業單位依規定完成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設立,卻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的情形,除了拉低提撥比率外,等到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向公司申請退休時,專戶餘額亦無法足額支付所需的退休金。當面臨龐大的退休金差額時,雇主往往會以經營不善或經濟景氣等因素為由,表示無力補足差額,甚或產生勞資爭議或惡性關廠情形,影響勞工退休權益。

同雇主年資滿10年移工應提撥

另外,因應在台年限放寬,為保障資深移工權益,自今年4月1日起,在同一雇主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藍領移工,雇主及應設立專戶,並依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

勞動局提醒,按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舊制勞工所需的退休準備金總額,若雇主發現專戶餘額不足以給付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應於隔年的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若事業單位不清楚如何估算所需退休金總額,亦可多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網站(https://calcr2.mol.gov.tw/pension)。

台北市無違反證明 檢附估算表

雇主申請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應先申請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除申請書外,另應檢附文件包括新制勞工退休金繳費單據、勞工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費、舊制勞退準備金繳費單據或證明,併同勞資會議證明文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台北市受理事業單位申請「無違反證明」時亦有規範,如申請日當年度或次一年度有符合條件的舊制年資勞工,需填具「足額提撥舊制年資退休金總額估算表」,並加蓋公司大小章。

勞動局呼籲雇主務必依規定完成補足差額,以免受罰。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相關法令問題,可逕向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