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新知
14 / 2026-10
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移工超過650人 清除業也缺工已展開更詳盡需求調查...
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移工超過650人
清除業也缺工已展開更詳盡需求調查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0月13日報導】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去年5月開放移工,截止8月底實際來臺受聘人數已超過650人,與原先評估人數相當。與回收、處理業者相關的廢棄物清除業,也曾呼籲開放移工,近期已展開更詳盡的缺工調查。
依據勞動部最新公布的統計資料,截至8月底為止,受聘僱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移工人數為658人;以國籍分布來看,越南籍334人最多,其次為印尼籍299人,泰國籍19人,菲律賓籍則僅6人。
政府從去年5月開放無廠登資源化產業可聘僱移工,從去年9月開始有移工入臺工作,初期人數快速增加,從今年2月開始每月約增加10-30人,目前的聘僱人數與當初評估具資格的業者家數相當。
印尼籍、越南籍各占半數
根據藍領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工作範圍為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聘僱該類移工雇主應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的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是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前,必須先依「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向環境部申請資格認定。
申請者限於依廢清法第18條第3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機關完成登記的回收業、處理業者;或是依廢清法第41條第1項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機關核發許可的處理機構。移工核配比為20%,外加就安費最高增至4成。
為避免重複申請,如果業者有工廠登記、符合藍領審查標準的製造業工作雇主資格,則應依相關法規向經濟部產發署申請移工;另外如果業者同時具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2種以上身分,應擇一提出申請。
審核嚴謹 業者家數未明顯增加
由於登記或許可審查相對嚴謹、產業規模有限,三類業者數量與開放時相當。其中審查最為嚴謹的處理機構,目前有百餘家正在同意設置階段(完整審查三階段為:同意設置、試運轉、許可申請)。
除已開放的三類業者以外,廢棄物清除業者也多次喊話盼開放移工,據了解環境部目前已請地方公會盤點實際缺工數具並提報職缺,後續將會依回報資料向勞動部提案,最快於今年底或明年初提出。
查詢環境部網站資料,清除機構數量較多已近6千家,但據業者表示經營規模差距較大,多數屬於小型業者,工作模式非定點,與現行已開放業者不同。
提升風險控管 環境部擬提高焚化飛灰檢測頻率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2026年10月13日報導】為強化事業廢棄物焚化飛灰管理,提升風險控管效能,環境部13日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7條草案,提高檢測頻率、累積達定量提前檢測。
環境部表示,現行規定要求事業廢棄物熱處理後產生之飛灰、底渣或灰渣,每半年檢測一次。本次修正參考我國大型焚化設施管理實務,並依不同處理方式及風險程度調整管理規範。修正重點包括:區分焚化法與其他熱處理法之管理機制;增訂焚化飛灰及灰渣應每三個月辦理戴奧辛總毒性當量及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檢測一次;建立累計產生量達500公噸時之提前檢測機制。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有助提升事業廢棄物焚化飛灰之管理強度,強化高風險廢棄物之檢測及管控機制,並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法規修正預告期為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