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格
農糧工作:
雇主應從事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林業工作:
雇主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畜牧工作:
雇主應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 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養殖漁業工作:
雇主應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殖漁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禽畜糞堆肥工作:
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
- 經營其他經指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產業相關之工作。
- 外展農業: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向農業部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並經核定者。
核配比率
- 農糧雇主及畜牧、林業及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 10 人以下,本外勞 1:1(農保+勞保員工人數)。
- 農糧雇主 10 人以上、畜牧、林業及養殖漁業之農企業、農民團體,員工(農保+勞保)人數之35% 。
- 外展農業: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所屬同㇐勞工保險證號之國內勞工人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