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
service
雇主資格
與聘僱農林漁牧業移工之條件相同,一次申請三年。 
適用對象
  • 在臺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資深移工。
  •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6個月以上。
  • 曾在臺工作累計11年6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
  •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留用條件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
  • 1.
    農糧工作:通過農糧產業技術條件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 2.
    外展農務工作:通過農業技術條件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 3.
    林業、畜牧及漁塭養殖工作:農業部現未訂定專業證照規範。
    • 訓練課程:參加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委辦專業技術課程,並取得證明。
    • 實作認定:依農業部訂定認定規範及審查機制,由雇主檢具移工具備外國人力技術條件之證明(包含書面證明及實作影片),向農業部申請實作認定。
薪資條件
  • 薪資數額條件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 3.5 萬元。經常性薪資達 3.7 萬元以上 外國人,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技術條件之限制。
核配比率
  • 雇主為具備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僱用員工人數 10 人以下,依雇 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25%。
  • 雇主為具備農民身分之自然人或農民團體,僱用員工人數 10 人以上,依雇 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25%。
  • 雇主為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包括法人及不具法人資格之事業單位),依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25%。
  • 外展農務:依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