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
service
雇主資格
與聘僱營造業移工之條件相同,一次申請三年。
適用對象
  • 在臺連續工作達 6 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資深移工。
  •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11年 6 個月以上。
  • 曾在臺工作累計 11 年 6 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
  •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留用條件
  •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
  •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三萬七千元以上者,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技術條件之限制。
名額申請
工程營造
  • 1.
    依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之核配比率(20%至 40%,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核配比率) *0.25。
  • 2.
    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 50 %。
一般營造
  • 1.
    依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0%*25%。
  • 2.
    移工、外國技術人力及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合計不得超過總員工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