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格
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一次申請三年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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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連續工作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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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累積工作6年+同一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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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6年以上,出國再入國工作,累積達1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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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簡稱技術條件)
留用條件
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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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3,000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 臺幣50萬元。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簡稱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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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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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新臺幣35,000元,免上述之技術條件
社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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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 低於新臺幣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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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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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我國語言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 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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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達 31,000元整;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 24,000元免上述之技術條件
開放產業
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 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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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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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仍須看有無特別規定,家庭看護工不得超過被看護者得聘僱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