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
service
雇主資格
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一次申請三年
適用對象
  • 在臺連續工作達 6年以上,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資深移工。
  • 移工曾累計工作達 6 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工作期間累計達 11 年 6 個月以上。
  • 曾在臺工作累計 11 年 6 個月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無違法情事,現已離境之移工。
  • 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留用條件
產業類
  • 1.
    外國人從事產業類技術工作,即海洋漁撈技術工作、製造技術工作、營造技術工作、外展農務技術工作、農業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屠宰技術工作,應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技術條件)。
  • 2.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 5 千元整。
  • 3.
    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 3 萬 7 千元以上者,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技術條件之限制。
社福類
  • 1.
    外國人從事社福類技術工作,即機構看護技術工作、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 2.
    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2 萬 6 千元整。每 人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 2 萬 8 千元以上者,不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 實作認定等技術條件之限制。機構看護技術工作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 1 千元整,並應符合技術條件。
開放產業
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 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

核配比率
  • 115年1月1日以後,取消製造業外國技術人力25%限制,符合條件者可100%轉任 (外國技術+移工+白領專業總員額上限不得超過50%。)

引進流程